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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期间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
实务中存在着这种情况:企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甚至造成伤残、身故。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可以认定工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申请交通事故赔偿? 一、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该规定,员工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本人无责、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即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全流程 二、能否同时申请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支持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并行(详文在文末)*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对于存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采取 “部分兼得、部分补差” 的赔偿模式,员工有权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赔偿。 具体到各赔偿项目: 对于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侵权方(或对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若侵权方未足额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可补足差额; 对于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互不影响; 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可同时获得(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地区允许兼得)。 由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仅明确医疗费用不可重复赔偿,对其他项目(如死亡赔偿金)未作限制;以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八民纪要)第十条支持除医疗费用外,其他项目可兼得等相关规定,导致各省高院通过指导意见或判例形成不同规则,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存在着部分地区允许“部分或全部可兼得”,部分地区不允许或严格限制“兼得”的情况。 所以权利人在申请赔偿前,可以通过律师或当地社保部门了解本省高院的最新指导意见或典型案例,对于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若当地允许兼得,可分别主张;若不允许,需计算最优赔偿方案。 比如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083760元,但部分省市的道路交通死亡赔偿的金额,要远远大于工亡的赔偿,如果该地区不允许“兼得”,则通过主张侵权赔偿,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 三、其他事项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定要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也是后续争取工伤和侵权责任赔偿的重要证据。 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员工或其近亲属应在1年内申请。 保留好医疗记录、发票等就医记录以及工资证明等,不仅是工伤认定和索赔的关键证据,也是主张侵权赔偿的关进证据。 当然以上只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之间关系的简单介绍,具体根据案件情况不同,比如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上下班时的“合理路线、合理路线”等问题,还是需要个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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