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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4个等级。 第三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含本等级,下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五条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管、生态环境、财政、科技、水务、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倡导低碳节能,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绿色建造等内容。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 第九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对实行审批、核准制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是否落实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等级和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等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中,落实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订绿色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实现绿色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材质量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等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督,并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或者通过网络公示项目设计的绿色建筑等级,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能源消耗指标、主要节能措施、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三章 运行和维护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雨污分流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水、供电、供气等设备的计量装置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规范设置垃圾容器,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绿色建筑运行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立保障绿色建筑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绿色建筑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绿色建筑进行装修时,应当保持原有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系统等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列入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范围的建筑工程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 第四章 技术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推广装配式建造技术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鼓励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采用钢结构体系。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广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等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型的运营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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